基本业务条款

1.     基本规定

1.1    本基本业务条款对于DT Swiss集团的各个公司均完全具有适用性。 

1.2    DT Swiss集团(下文中被称为“DT Swiss”)由DT Swiss集团股份公司、DT Swiss股份公司(SA,LTD)、DT Swiss国际股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DT Swiss德国有限公司(德国)、DT Swiss法国有限公司(法国)、DT Swiss波兰有限公司(波兰)、DT Swiss有限公司(美国)、DT Swiss亚洲有限公司(台湾)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新公司和子公司组成。

1.3    买方通过递交订单表示同意将本基本业务条款作为确立其订单的合同的固定组成部分和每个单独订单的固定组成部分。买方可能存在的基本业务条款在本基本业务条款明确否定其适用性的情况下不具适用性。订立合同时具有效力的基本业务条款的版本具有适用性。若买方在知悉对本业务条款的后续变更或补充之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则相关变更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1.4.    DT Swiss的要约在其中具体写明的期限结束之前具有效力。无接受期限的要约不具有约束力。

1.5    合同通过DT Swiss对订单的确认以具有约束力的形式被正式订立。 

1.6    买方须审核每个订单确认书是否与订单一致并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可能存在的差异之处。未进行告知的情况下订单确认书的内容具有约束力。

1.7    对于当事各方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的要素以下述顺位排列:
    -    订单确认书
    -    要约
    -    本基本业务条款
    -    法律规定

1.8    后续变更和撤销须获得DT Swiss的书面许可。 

1.9    买方最晚须在下订单之时向DT Swiss指明目标国家内特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规定。

 

2.    价格

2.1    所有价格均为税后价格并且采用订单确认书中写明的货币单位。付款须采用相应的货币。

2.2    供货按照订单确认书中写明的条款进行。若订单确认书中未另行规定,则供货采用Ex Works(EXW)方式。

2.3    根据订单确认书未明确包含于供货范围内的DT Swiss的服务应在单独的账单中另行计费。

2.4    若第 2.2条未另行规定,则与供货相关的税费(商品营业税、增值税等)、关税和其他税费及费用须由买方承担。 

2.5    我方明确保留因配件供应商涨价、汇率变化、供货延迟、薪资变化或其他事件变更价格的权利。

 

3.    付款条件

3.1    以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到期日)为准。

3.2    付款地点 - 除订单另约定付款地點以外,為DT Swiss所在地瑞士比爾。

3.3    不得扣除付现折扣、费用、税金、税费、款费、关税和类似款项。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条款具有完全的适用性,因不当理由进行的扣款将被索取。 

3.4    买方无任何款项抵销权(因主张的反请求权),在买方占有商品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争议并不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

3.5    若存在多笔延迟付款,则任何情况下所付钱款均首先被用于清偿无担保的债务。

3.6    其他情况下适用最新的有效要约中的条款页。

 

4.    所有权保留

4.1    包含附属债务、损失赔偿请求权、未来产生的债务的全部债务被完全清偿之前以及在支票和汇票被兑换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为DT Swiss所有。 

4.2    DT Swiss有权收回产品,买方有义务交还相应产品。在买方加工或继续出让所购产品的情况下,DT Swiss对相关产品仍旧拥有所有权;在此情况下DT Swiss针对新物获得价值相当于尚未清偿的账单金额的共同所有权。买方保留DT Swiss的共同所有权。

4.3    买方须自费对产品妥当地投保并进行维护,直至完全偿付货款。此外,买方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DT Swiss的所有权不受侵害或灭失。 

4.4    此情况下买方须通过订立合同将其因继续出卖获得的债权转让至DT Swiss。债权转让之后买方被授权收缴相应钱款。DT Swiss自行收缴相关钱款的权利不受此影响;但我方在买方按照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并且未陷入付款延迟的情况下有义务不收缴相关钱款。但在此情况下DT Swiss有权要求买方立即公布转让的债权和相应的债务人,并且提供收缴相关钱款的所有必要信息、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并向债务人(第三方)告知债权转让。 

4.5    买方有义务配合保护DT Swiss所有权的必要措施。买方通过订立合同明确授予DT Swiss在所有权保留登记册中对所有权保留进行登记的权利。

4.6    买方不得抵押我方供货的产品或出于担保目的进行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抵押、没收和其他处置时,买方须立即告知DT Swiss并且提供所有维护我方权益的必要相关信息和资料。买方须向执行人员或第三方指明DT Swiss的所有权。

 

5.    买方付款延迟

5.1    若买方未按照规定付款或提供约定的担保,则DT Swiss有权停止供货或退出合同并在这两种情况下要求费用补偿和损失赔偿。 
    若DT Swiss在合同订立之后有理由认为买方将无法完全履行义务,则我方同样拥有上述权利。

5.2    买方未遵守付款期限的情况下无需催付而立即陷入付款延迟。付款延迟情况下买方无需催付而立即有义务从约定的付款期限结束之日起按照5%的费率支付滞纳金。此外,每次催付买方均须向DT Swiss支付20.00瑞士法郎催付费用。对其他损失的赔偿不受此影响。

5.3    另外,买方付款延迟情况下DT Swiss有权推迟执行或撤销买方的其他订单。此外,第6.3条规定具有适用性。

5.4    DT Swiss保留主张所有权的权利(第4条)。

 

6.    买方收货延迟

6.1    买方须在约定的日期收取商品。

6.2    买方收货延迟情况下DT Swiss有权自行决定在为期2周的期限后随时退出合同并索要损失赔偿。 

6.3    若买方收货延迟,其须承担仓储费用和所有其他可能的费用。此外,仓储的风险须完全由买方承担。

 

7.    履行地点:收益和风险的转移

7.1    任何情况下履行地点均为卖方的工厂(EXW)。

7.2    收益和风险最晚在货物从工厂或仓库发货(EXW)之时刻转移至买方。

7.3    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本规定同样适用于DT Swiss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的情况。

7.4    若按照买方意愿或出于其他非由DT Swiss负责的原因供货被延迟,从原本规定的交货时刻起风险转移至买方。从该时刻起买方须承担仓储费用和风险(参照第6条)。

 

8.    供货

8.1    供货以订单确认书写明的期限为准。若(i)DT Swiss未及时获得履行合同所需信息,或(ii)出现了DT Swiss即使采取适当的谨慎方式仍旧无法克服的障碍,或(iii)买方未及时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则期限被相应地延长。

8.2    出现特殊情况时(例如机器停运、原材料或能源输送停滞、罢工、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等),供货期限将直接相应地延长至此类障碍消除,并且买方不具有损失赔偿权。若此类障碍持续时间超过2個月,则DT Swiss和买方有权退出合同并且无需赔偿损失。 

8.3    若买方证明延迟由DT Swiss的过失所导致并且买方因此受到损失,则买方可主张延迟损失赔偿。延迟的每个整月份损失赔偿金最高相当于延迟供货的合同标价的0.2%,总计最高相当于延迟供货的合同标价的2%。买方不具其他请求权。

 

9.    商品的检查与验收

9.1    买方须在商品送达后立即检查是否存在瑕疵并将可能存在的问题立即书面告知DT Swiss(信件、邮件或传真)并予以详尽说明。告知书须最晚在商品送达之后10日内被送交至DT Swiss。若在规定的瑕疵告知期限内买方未将瑕疵告知书送交至卖方,则产品的所有功能均被视为无任何瑕疵并且供货被视为已获得准许。

9.2    隐藏的瑕疵须在被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DT Swiss,最晚须在商品送达后6个月内进行告知。延迟送达的告知将导致投诉无效。

9.3    投诉理由充分的情况下DT Swiss将自费收回存在问题的商品并对其进行维修或以无瑕疵的商品取而代之。若无法发送替代品,则合同失效并且无需损失赔偿。商品的返还须预先获得DT Swiss的准许。 

 

10.    DT SWISS其他责任的免除 

10.1    任何违约情况和法律后果以及基于各种法律理由的全部买方请求权均在本业务条款中明确界定。尤其是未明确规定的损失赔偿、合同的削减或解除以及退出合同等请求权均被彻底排除。任何情况下买方均无权针对供应的商品之外的损失主张损失赔偿,例如生产停滞造成的损失、收益损失、订单损失、盈利损失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

10.2    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10.3    若消费者或第三方在产品责任方面向DT Swiss主张请求权,则买方在我方供货无瑕疵的情况下有义务避免此类请求权主张对我方造成损失。 

 

11.    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

11.1    针对买方及DT Swiss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唯独是DT Swiss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地的法院。但DT Swiss有权在买方的注册地提起诉讼。

11.2    针对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唯独适用瑞士法律,联合国1980年4月11日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买卖法”/ CISG)不具适用性。

11.3    仲裁条款:
源自本合同或与之相关的或者关于本合同有效性、无效性、违约或解除的所有争议、分歧或请求权均须按照瑞士仲裁机构的国际仲裁规定予以裁定。仲裁以递交仲裁告知书时有效的仲裁规定版本为准。仲裁庭应由一位或三位成员组成。仲裁程序的执行地为DT Swiss集团股份公司位于瑞士的注册地。仲裁程序所用语言原则上为德语。经DT Swiss的书面同意之后仲裁程序可采用英语。